法制副校长工作作为我区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中的重要一环,一直以来都受到各社会各界的广发关注,2006年我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就印发了《石景山区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制副校长工作的意见》及《石景山区法制副校长工作考核办法》(试行),在该意见和考核办法中对法制副校长的任职条件、选聘程序、职责范围、管理方法、工作制度、培训制度、考核和奖励制度等方面都做出了明确细致的规定,然而随着法制副校长工作的深入开展,实际工作中新情况的不断出现,《考核办法》中不完善之处也逐步暴露出来,其中一项最为重要的就是考核方法过于简单,《考核办法》中规定由法制副校长派出单位、任职学校、学生代表和法制副校长本人依据实际工作情况分别打分,分为优秀、合格和不及格三等,出现青少年违法犯罪学校的法制副校长扣10分,同时不得参加“优秀法制副校长”的评选活动。考核方法规定得过于简单,而且规定只在每年末对法制副校长进行考核,使得对法制副校长的监督和督促变得软弱无力,因此有必要通过适当修改《考核办法》以加强对法制副校长工作的考核力度。笔者认为,针对目前正在实施的《考核办法》可以引入动态监督、考核机制,从未委会、街道、社区等单位选派合适人员,不定期地对法制副校长的法制课进行旁听考核,出席法制副校长参加的活动,进行考核打分,并将结果报未委会和预防办;由上述人员随机对学校老师、在校生以及家长进行调查,形成调查报告,报未委会备案。